睢宁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

作者:张炫发布日期:2021-12-23

睢宁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

睢宁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

 

为进一步加强我馆文物保护工作,充分发挥博物馆收藏、研究、展示和宣传教育的职能,迅速扩充我馆藏品的总量和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》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我馆实际,制订《睢宁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》。

 

第一章 藏品征集范围

 

第一条 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出土文物;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、工艺美术品,重要的文献资料、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;

 

第二条 与重大历史事件、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,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、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;

 

第三条 反映各时代、各民族社会制度、社会生产、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;

 

第四条 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;

 

第五条 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、标本。

 

第二章 藏品征集形式

 

第六条 藏品征集工作要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,通过购买、接受捐赠、依法交换、调拨、移交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。

 

第七条 对捐献者将颁发捐赠证书、奖状,并适当进行物质奖励。

 

第八条 对于持有者有经济要求者,本馆将根据文物相应的市场价值协商购买。

 

第三章 藏品征集程序

 

第九条 为规范文物征集程序,由区文广新局、博物馆成立文物征集领导小组,并由专家对所征集文物的必需性和价值进行估算。

 

第十条 文物征集人员在进行文物征集前,应对拟文物征集的器形、时代、来源、像片、完残程度及持有人的经济要求等信息进行搜集,得到领导小组批准后方予征集。

 

第十一条 文物征集时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,对所征集的文物应立即登记造册,并附带收藏过程、背景说明等相关资料和记录,交专人及时入库。

 

第十二条 文物征集人员在支付征集费用时,应由文物出让人填写《文物出让单》,标注文物出让价格。《文物出让单》经文物征集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,所需费用在相关专项资金中核报。

 

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前,博物馆应对本年度的征集工作做出评估和总结,并将有关材料报区文广新局备案。